一個不合格壓鑄零部件
引起的汽車行業“連環案”
本文經管興武律師授權發表在中華壓鑄網
聲明:本文所述案件糾紛和訴訟程序完全基于事實,法律建議嚴肅認真,但為引起讀者興趣,在部分情節上做了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無意誣陷誹謗,而部分假設屬于文學創作,無意教唆犯罪。
本文涉及5個案件糾紛,包括鋁合金壓鑄零部件供應商(TIER 2)即A公司、系統總成產品制造商(TIER 1)即B公司及其母公司、整車制造商(OEM)即C公司等四個當事人,彼此每個糾紛均可獨立成章;讀者從本文中既可以增加對合同法律的理解,也可以從這一場驚心動魄的法律大戲中了解到律師的作用不僅僅在于對實體問題的處理,還在于對于訴訟程序的處理。
第一案:A公司對B公司的采購合同糾紛案
A公司和B公司訂立《合作協議》作為框架協議,約定A公司為B公司開發模具及鋁合金壓鑄件產品,A公司每批發貨須附帶尺寸檢測報告,材質報告和送貨清單,技術要求和質量要求參見B公司確定的圖紙、《技術協議》和《質量協議》。如A公司不能按時供貨,B公司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如A公司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重新交貨,按照前述約定執行。
上述協議簽訂后,雙方一直友好合作,A公司又根據B公司的圖紙和技術要求開發多套模具,B公司對模具生產樣件進行檢測,確認合格后,A公司根據B公司的采購訂單向B公司提供多種型號的鋁壓鑄件產品,B公司對A公司提供的產品進行抽檢,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予以退回。
2015年3月,雙方對賬單確認B公司尚欠A公司各類零部件的總貨款近200萬元。
2015年11月,A公司向W法院起訴,要求于B公司支付以上貨款;B公司辯稱,由于A公司提供的某ADC12型號零部件存在質量問題導致B公司生產供應給C公司的系統總成出現質量問題,導致C公司的車輛在市場召回,造成C公司巨大經濟損失,現C公司向B公司提起索賠,故不同意向A公司支付貨款,并請求法院中止審理。
訴訟過程中,B公司向法院申請對某ADC12型號的零部件是否符合圖紙要求進行司法鑒定,由于雙方不能確定檢材,法院偕同雙方前往B公司處從安裝的設備上拆卸該型號的零部件作為鑒定檢材,鑒定意見認為涉案檢材尺寸不符合圖紙要求。A公司反駁稱,送檢的檢材無法證明系其提供,鑒定意見不能予以采納;B公司辯稱,生產零部件的模具仍在A公司處,A公司無證據證明B公司送檢的零部件并非其生產。
2017年9月,法院作出判決:
1)對于某ADC12型號零部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付款請求。首先,A公司和B公司存有承攬合同關系,爭議零部件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圖紙委托進行模具開發,進行零部件加工,當雙方之間對合同約定零部件發生爭議時,A公司主張質量存疑的零部件非其制作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現檢材系經雙方現場確認,從B公司現場已安裝設備上拆卸下來,且鑒定結論不符合圖紙要求,應認定A公司的交付不符合B公司的定制要求;其次,但鑒于B公司針對該零部件開發模具所生產出來的樣件進行了檢測,確認質量合格,B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前述零部件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雙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且在合同中并未約定產品質量不符合定制要求而產生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考慮到B公司對涉案某ADC12型號零部件現已進行了使用,不能向A公司退還該零部件,法院依法判定酌情減少此部分零部件報酬。
2)對于無質量異議的其余零部件報酬的訴請,法院認為其與有質量爭議的零部件之間相互獨立,并不影響無質量爭議零部件的使用,由此,B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A公司支付無質量爭議零部件加工、制作的報酬。
在本案中,A公司的全部訴求得到支持,而B公司慘敗,筆者作出如下分析,并提出相應法律風險預防和處理建議:
第一, B公司的關鍵證據因存在瑕疵未被法院采納。一是《質量協議》,因為該質量協議上A公司的簽字是由B公司員工代簽,故證據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二是B公司提供了因其總成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經濟損失的證據,其中,C公司雖向B公司出具的索賠發票,但無證據證明B公司已向案外人C公司支付索賠款,亦不能證明該索賠和A公司的產品質量事故有關,B公司單方制作的索賠清單,無其他證據佐證,故前述證據不予確認。(至于B公司為何發生此重大失誤,在下文第二案中有說明。)筆者對此提出的建議有:1)和客戶在質量協議約定因自身產品質量問題的賠償款可以從應付貨款扣除的,可以追加約定,如該質量問題是因供應商的下級供應商產品不合格導致,客戶應同意不從應付貨款中扣除,而是由供應商單獨向客戶進行支付,以此形成索賠支付的記錄;2)在和處理和客戶的質量爭議過程中,應盡早讓可能承擔責任的下級供應商介入,使其既知曉質量事故過程,也承認所發生的索賠情況,避免下級供應商以不知情為由逃避責任。
第二, 法院對事實認定和審理程序處理有待商榷。一是,雖然《質量協議》上A公司的簽字是由B公司員工代簽,但該代簽行為已經A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確認,故該郵件已經構成對《質量協議》的確認,應認定《質量協議》成立有效;二是,雖然B公司對A公司的零部件模具所生產出來的樣件進行了檢測認可,但不等于A公司批量生產中交付的產品就是符合圖紙要求的,況且,司法鑒定確認A公司在批量生產中交付的壓鑄件尺寸確實不符合圖紙要求,故A公司應對質量問題承擔違約責任,且此時B公司因質量糾紛已被停止向C公司的供應總成,法院卻認為B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前述零部件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雙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明顯欠妥,如果法院作出該認定的理由僅是因為B公司未能證明系由A公司的質量問題導致,則法院完全可以同意B公司中止審理(起碼對有質量爭議部分的貨款糾紛審理中止)的請求,因為,B公司已就C公司在該總成產品質量問題上的爭議另案提起仲裁申請,該仲裁結果關系到對總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質量問題原因,以及B公司因此對C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大小的認定,該仲裁結果直接影響到A公司零部件質量問題和其對B公司經濟損失賠償的認定。
第三, B公司法律應對策略問題。法院也并非絕對不可以駁回B公司的中止審理請求,因為B公司在仲裁中的主張就是不存在總成質量問題,這個A公司的主張是一致的,況且,B公司也可以在本案中就A公司的有質量問題零部件是否導致B公司總成質量問題以及對質量問題成因的比例進行司法鑒定,但B公司在(2016年3月)提出司法鑒定申請后又撤銷申請,喪失關鍵的舉證機會。而B公司為何如此決定,筆者做個文學性猜測,是因為B公司實質上不愿意其總成產品被鑒定存在質量問題,其顧慮對C公司的仲裁糾紛中被索賠的金額更高。但正是這種前怕狼后怕虎的訴訟策略,導致其“丟了卿卿性命”,該詳情下文再表。
*因內容涉及系列敘述過多,不便閱讀,故分文發布及閱讀,后面內容包括付款請求合同糾紛仲裁案、公司破產清算案、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案、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等,敬請關注。

管興武 律師
(中華壓鑄網特聘法律顧問、汽車行業采購和供應鏈法律事務專家)
執業于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具有企業管理碩士,法學、經濟學雙本科教育背景;曾長期在通用電氣醫療系統(GE)、采埃孚-天合汽車集團(ZF-TRW)等著名企業從事國際和國內采購管理工作,在ZF-TRW工作期間任職亞太區壓鑄件采購經理多年,迄今從事企業相關法律工作近10年,擁有豐富的公司和企業法律工作經驗;管興武律師在汽車行業內的合同糾紛預防和訴訟代理上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熟悉汽車行業質量體系要求,對銷售和采購合同中的實踐操作細節具有深刻和獨到的把握,已代理汽車行業內的企業成功處理多起采購商和供應商的合同糾紛,并能結合法律技能指導企業做好法律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