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國土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及《自然資源登記簿》、《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方案》是在中央的統一部署下國土資源部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研究制定的,于近日聯合印發實施。
核心提示:
1、規范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法治化,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2、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統一進行確權登記,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主體,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
3、從七個方面進行試點,試點區域各地對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灘涂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可以進行全要素的統一登記確權試點,同時各個地方各有側重。
國土資發[2016]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6年12月20日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中發〔2015〕25號)要求,規范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法治化,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和統一確權登記的原則。
第三條 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統一進行確權登記,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主體,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已經納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不動產權利,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再重復登記。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涉及調整或限制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依法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組織,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自然資源登記。
第六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由自然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構辦理。
跨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權屬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自然資源登記簿
第七條 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自然資源登記簿(見附件1)。
已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要在自然資源登記簿中記載,并通過不動產單元號、權利主體實現自然資源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同自然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對完整的生態功能、集中連片等原則,組織相關資源管理部門劃分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水流等可以單獨作為登記單元。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邊界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的物權權屬邊界做好銜接。
第九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自然資源的坐落、空間范圍、面積、類型以及數量、質量等自然狀況;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代表行使主體以及代表行使的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
(三)自然資源用途管制、生態保護紅線、公共管制及特殊保護要求等限制情況;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內容包括自然資源登記范圍界線、面積,所有權主體名稱,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界線,不同類型自然資源的邊界、面積等信息。
自然資源登記簿附圖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自然資源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相關圖件為基礎,結合各類自然資源普查或調查成果,通過相應的實地調查工作繪制生成。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登記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構進行管理,永久保存。
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第三章 自然資源登記一般程序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登記類型包括自然資源首次登記和變更登記。
首次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登記單元內全部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進行的全面登記。在不動產登記中已經登記的集體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再重復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因自然資源的類型、邊界等自然資源登記簿內容發生變化而進行的登記。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程序為通告、調查、審核、公告、登簿。
對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開展確權登記。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首次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領導小組,組織相關資源管理部門制定登記工作方案并預劃登記單元,向社會發布首次登記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預劃分;
(二)自然資源登記的期限;
(三)自然資源類型、范圍;
(四)需要集體土地所有權人、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等相關主體配合的事項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內容。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的調查工作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會同相關資源管理部門,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自然資源調查)成果為底圖,結合各類自然資源普查或調查成果,通過實地調查,查清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類型、邊界、面積、數量和質量等,形成自然資源調查圖件和相關調查成果。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依據自然資源調查結果和相關審批文件,結合相關資源管理部門的用途管制、生態保護紅線、公共管制及特殊保護規定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動產登記結果資料等,對登記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登記機構應當在登簿前將自然資源登記事項在所在地政府門戶網站及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期內,相關權利人對登記事項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自然資源登記簿。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的類型、邊界等自然資源登記簿內容發生變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應當持相關資料及時囑托并配合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濕地、水流等自然資源登記
第二十條 以國家公園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由登記機構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自然資源調查)成果、國家公園審批資料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用途管制、生態保護紅線、公共管制及特殊保護規定或政策性文件,并開展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調查,通過確權登記明確各類自然資源的種類、面積和所有權性質。
第二十一條 以自然保護區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由登記機構會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自然資源調查)成果、自然保護區審批資料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用途管制、生態保護紅線、公共管制及特殊保護規定或政策性文件,并開展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調查,通過確權登記明確各類自然資源的種類、面積和所有權性質。
第二十二條 以濕地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由登記機構會同濕地管理機構、水利、農業等部門制定工作方案,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自然資源調查)成果,參考濕地普查或調查成果,對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自然保護區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用途管制、生態保護紅線、公共管制及特殊保護規定或政策性文件,并開展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調查。
第二十三條 以水流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由登記機構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自然資源調查)成果、水利普查、河道岸線和水資源調查成果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用途管制、生態保護紅線、公共管制及特殊保護規定或政策性文件,并開展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濕地、水流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由登記機構參照第三章規定的一般程序辦理。
第五章 登記信息管理與應用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有效銜接。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內容除外。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農業、水利、林業、環保、財稅等相關部門管理信息應當互通共享,服務自然資源的確權登記和有效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先行在國家部署的試點地區(見附件2)實施,省級部署的試點可參照執行。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確權登記制度在試點工作中完善。
軍用土地范圍內的自然資源暫不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