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在其網站上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與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相比,此次意見稿除進一步明確了汽車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在產品召回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外,還首次明確將零部件生產者一并納入到產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中。
“如果上述意見稿能獲得通過,就意味著未來召回的‘棒子’將不單落在生產廠商身上,零部件企業也將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位長期關注零部件行業的人士認為。
在文初的案例中,吳女士找到4S店要求更換,但4S店人員表示,輪胎為易耗品,不在廠家的“三包”范圍之中。而廠商的客服表示,吳女士可以咨詢輪胎公司。吳女士則認為,因為輪胎是為整車配套的,而吳女士并未直接從輪胎的銷售方購買產品,所以問題出現后,廠商有義務積極配合消費者共同解決問題。
對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車企人士表示:“這對我們來說是不公平的,汽車召回或者故障的發生,零部件產品的質量和相關問題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但最后消費者卻把責任全部加到我們頭上。”
在“意見稿”中,質檢總局明確提出,“經營者、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應當向質檢總局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并通報生產者”。此外,“質檢總局和受委托的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零部件生產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零部件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配合缺陷調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與此同時,上述“意見稿”還表示如果違反辦法規定,構成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
前述長期關注零部件行業的人士介紹,在此之前,雖然整車企業在產品缺陷發生后,也可以通過與下游配套商達成的商務協議等追溯零配件企業的責任,但這一過程往往會出現“扯皮”等現象,在召回規模并不大損失并不多的背景下,生產廠商出于某種考慮可能會將此成本“吃進”,而另一種是廠商和配套商按照一定的比例各自“吃進”。而如今,隨著政策執行力度的趨嚴,召回的常態化也為生產廠商帶來一定的成本壓力。此前有媒體測算稱,僅大眾DSG一例,如果大眾全數召回已生產的102.3萬輛DSG車型并更換變速箱,其支出的成本將達100億元以上。
“而如果有意見稿作為支撐,那么在此后的扯皮事件中,作為第三方的質檢部門就可以對零部件企業進行調查,相應的責權就會更加清晰”。該人士表示,在責權清晰之后,消費者的召回和賠付申請就能更快地得到響應。
與此同時,在國家質檢總局汽車缺陷調查與鑒定專家陶巍看來,將零部件生產企業納入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監管之中,也有利于以后售后維修市場的規范。從目前來看,國家十部委正積極籌備,試圖打破整車廠對產品的售后服務壟斷,“以后消費者通過社會維修機構,也能獲得原廠的零配件。”陶巍表示。
不過,在明華有道咨詢總監封士明看來,上述意見并不能全面解決上述扯皮的問題,因為一個零部件要在整車系統中良好運轉,前期的設計和后期的匹配乃至實驗都非常關鍵。但在上述行業人士看來,如果嚴格執行,或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零配件生產企業的優勝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