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貿易部近期表示,雖然最高法院決定取消2012年有關提煉和加工原礦石活動而提高礦產品出口值的能源礦務部長第7號條例的部分規定,但并不能全部取消有關的條文規定,禁止原礦石出口的條例也因此繼續生效。
取消的條文,主要為涉及礦務開采執照(IUP)和特別礦務開采執照(IUPK)持有法人,應和能源礦務部煤炭與礦產總署長的批準,才可以提煉和加工生產礦石;而21條規定則禁止礦務開采執照、特別礦務開采執照、民間礦務開采執照(IPR)持有法人向國外出售原礦石。
取消的條文,主要為涉及礦務開采執照(IUP)和特別礦務開采執照(IUPK)持有法人,應和能源礦務部煤炭與礦產總署長的批準,才可以提煉和加工生產礦石;而21條規定則禁止礦務開采執照、特別礦務開采執照、民間礦務開采執照(IPR)持有法人向國外出售原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