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諸多稅種里的一粒“芝麻”,由于其稅負輕、稅額少、比重小,往往被納稅人在申報時輕視,被稅務部門在管理時忽視。日前,筆者對印花稅政策執行方面進行了專門的調研,現就這方面問題談談個人粗淺的看法。
——政策執行存在“打折”現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04 150號 就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完善按期匯總繳納辦法、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的管理和核定征收印花稅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是目前印花稅方面的最新文件。但是從調查的結果看,這些規定在一些稅務機關和納稅單位落實的并不是很到位。一方面,部分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立、登記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也未能按規定定期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納稅人是否按期、足額、準確申報繳納了印花稅,稅務部門往往不能準確掌握其實際情況。另一方面,部分稅務機關未能按期加強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的納稅管理,對核準實行匯總繳納的單位,未能及時發給匯繳許可證,核定匯總繳納的限期;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定期檢查做得也不很到位。
——政策執行存在錯誤現象
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執行以來,簡化了貼花手續,《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繳納印花稅稅額計算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 1990 433號 規定:實行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單位,凡分別匯總的,按本期征稅憑證的匯總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凡確屬不能分別匯總的,應按本期全部憑證的實際匯總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但一些匯總繳納單位對征稅憑證與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憑證仍劃分不清,對征稅憑證和免稅憑證匯總時,認為不論是否分別匯總,均應按照“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的規定進行申報繳納。
部分稅務機關對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有不按照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實行“一刀切”,即全部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