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印發(fā)的2004年第27號公告,對一些商品出口許可證范圍進行了調整。
公告確定,企業(yè)出口海關編碼為28053019.21的鈰及其合金、81011000.11和81011000.19的鎢粉以及28451000的重水,須向商務部申領“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不再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驗放。出口海關編碼28053019.11、28053019.12、28053019.13、28053019.14、28053019.15、28053019.16、28053019.29、28053019.90的其他商品以及81011000.90的其他鎢粉末,仍應按規(guī)定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驗放。
另外,該公告還對商務部、海關總署2003年第74號公告管理目錄的部分商品編碼和名稱作了調整,75040010(鎳純度為99.0%或更高,平均粒度按標準測量小于10微米的粉末)調整為75040010.10(Ni+Co≥99.6%的超細鎳粉)和75040010.90(其他非合金鎳粉及片狀粉末);耐腐蝕單向閥(帶有檢漏孔,接觸表面由特種材料制成)其商品編碼由84818010.30調整為84813000.10。
海關提醒企業(yè)應及時了解商務部、海關總署2004年第27號公告的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