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律的不完善,使一些部門的權力過于集中,導致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這不僅毀了一批干部,還造成了對資源的極大浪費。”今天下午,新疆代表團在小組討論中,代表們直指《礦產資源法》的缺憾,呼吁盡快修改《礦產資源法》。
高發水代表說,《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制定實施,1996年二次修改。修改后已過去了十年,這期間,我國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在礦產勘查開發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新問題,特別是我區又是資源富集省區,問題更加突出?!兜V產資源法》已不適應發展需要。
高發水說,現在最突出的矛盾是《礦產資源法》中規定勘查許可證權限在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廳,各地地方政府無法及時掌握探礦權人的基本情況,影響了當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總體規劃。
針對這一問題,毛肯·賽依提哈木扎尖銳地指出,這一規定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些職能處室的權力過于集中,給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貪污腐敗提供了溫床,導致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權力又個人化,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對礦產資源的極大浪費。
高發水說,現在出現了一些新的動向,有些企業和個人取得礦產資源探礦權的目的就是跑馬圈地,不按計劃進行有效投入,使很多資源靶區遲遲不能取得勘查成果,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
代表們建議,盡快修改《礦產資源法》,將探礦權申請從基層逐級上報,上下及時掌握礦業權分布情況,避免探礦權采礦權重疊,減少礦業糾紛。為加強對礦山的環境治理,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參與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治理方案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