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核電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4月10日下發《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
具體返還比例為: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后,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同時,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