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收購活動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規劃2004720號文),就中央企業收購鋼鐵、水泥、電解鋁等投資過熱行業的企業,做出嚴格規定。國資委提出五點注意事項,強調收購這些行業的企業必須事前報國資委,而且進行境外收購也要先獲得國資委同意。
通知說,自去年下半年以來,針對鋼鐵、電解鋁、水泥等行業投資過熱現象,國家逐步加大了宏觀調控力度,開展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在這一過程中,中央企業的收購活動,特別是在涉及上述行業的收購活動中,出現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一些企業收購活動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一致,對被收購對象缺乏充分評估,規避風險的意識不強等,少數企業還存在盲目擴張的傾向。
根據國資委2003年5月27日公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的規定,為加強對中央企業有關收購活動的監管,國資委提出如下注意事項:1、中央企業收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的有關規定。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等當前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嚴格控制行業的收購活動必須在事前報國資委。2、中央企業境外收購活動,企業在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前應獲得國資委同意。3、按照“突出主業”的原則,中央企業收購活動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收購對象的生產經營業務應與本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有較高的關聯度。在收購前要充分論證、慎重決策、規避風險。4、對擬收購對象要進行規范的資產評估、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收購價格,對擬收購對象涉及的債權債務、土地劃轉、職工安置分流等事項要依法妥善處理。5、不鼓勵中央企業之間相互對擬收購的同一對象進行競購。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在今年7月6日,國資委曾發出《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規劃2004553號),強調企業應加強投資管理工作,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認真制定投資計劃,選擇項目,規避投資風險,做強做大主業,提高核心競爭力,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國家現行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需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企業應在上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時抄報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