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資發產權[2007]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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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為規范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管理,維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穩定,防范國有單位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并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管理,維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穩定,防范國有單位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單位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范圍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 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有利于加強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并做好投資風險的評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第六條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購買、通過協議方式受讓或其他合法途徑進行。
第七條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業發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八條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國有單位為中央單位的,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單位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有單位為地方單位的,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單位逐級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九條 國有單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系統累計凈受讓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讓的股份扣除所出讓的股份的余額)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單位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國有單位應將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國有單位通過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讓主體分別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讓比例應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