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土資源部制定并頒布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規范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鑒定工作,依法懲處礦產資源犯罪行為。
《規定》是根據礦產資源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有關規定制定的,共11條,對實施價值鑒定的范圍、主體、原則、程序、時限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規定》指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中,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涉嫌犯罪,需要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鑒定的,或者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請求進行上述鑒定的,適用本規定。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由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移送有關機關。屬于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請求所出具的鑒定結論,交予提出請求的公安、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