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聯合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法檢目錄)進行了相應調整,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將鎢廢碎料、鎂廢碎料、鈦廢碎料、紡織材料制經分揀的碎織物等商品(共計5個8位HS編碼,附件1)新增納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實施進境檢驗檢疫。
二、將計價秤、IP電話信號轉換設備、集線器、起重機、鉆探車、放射線檢查車、環境監測車、醫療車、電源車、機動車輛底盤、掛車及半掛車等商品(共計24個8位HS編碼,附件2)新增納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實施進境商品驗證管理。
三、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進出口放行手續。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告規定,結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2005年稅則稅目調整情況,質檢總局將另行調整、印發2005年檢驗檢疫法檢目錄。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2003年125號公告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5年新增實施進境檢驗檢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實施進境商品驗證管理的商品表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