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對緊缺礦產資源實行減免政策,主要規定有:(一)勘查銅礦、富鐵礦、優質錳礦、鉀鹽、鉻鐵礦、鉑族金屬六個礦種(類),以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共九種(類)礦產資源,可申請探源實行減免政策礦權使用費的減免;(二)開采銅礦、鉀鹽、菱鎂礦的,可申請減免采礦權使用費;(三)在我國西部嚴重缺水地區為解決人畜飲用水而進行的地下水源地的勘查工作,可申請減免探礦權使用費;(四)凡開采低滲透、稠油和進行二次采油的,以及從事煤層氣勘查、開采的,可參照《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申請減免;(五)礦區范圍大于一百平方公里的煤礦企業和礦區范圍大于三十平方公里的金屬礦山企業,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采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申請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