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摩托車國家標準紛爭未休,昨天,國家標準委二度回應標準之爭,稱“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而摩托車歷史上即按機動車管理,并援引“道交法”重申電動自行車“時速不得超15公里”。但這份“專家作答”形式的說明仍未明確“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歸屬。
據《北京晨報》報道,國家標準委昨天發出“專家就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標準進行作答”,并在官方網站公布了4條電摩相關國標的全文。“作答”就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分別要遵守的國標、電動自行車的定義、電摩標準中規定的重量和車速的基本依據作了闡述。
這份“作答”稱,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摩托車從歷史上就按機動車管理。4項電摩相關新國標,是對電驅動摩托車在電系統和電安全的專門要求,是對摩托車標準體系的補充。“作答”援引“道交法”再次強調,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對于電動自行車的定義,“作答”強調,能實現人力騎行是電動自行車的重要特征之一;1999年國標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作答”強調,20公里/小時的最高車速,以及制動性能、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要求為產品檢驗“否決項”,必須全部滿足;整車重量等18項要求為產品檢驗合格與否的重要項目。
但對于占據市場絕大多數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該歸入哪一類,國標委的新回應仍然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