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9日電 據《瞭望》新聞周刊報道,從去年底開始,洛陽工會探索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點企業職工工資實現有效增長。今年上半年,這項制度將在全市150個企業中推開。然而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這一制度在建立和推廣的過程中也遇到了種種難題,表明新時期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依然任重道遠。
勞動爭議案占信訪案60%觸動政府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的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標準、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十七大報告提出,要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其首要的落實渠道,就是“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洛陽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陳守仁這樣理解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協商專項協議,是集體合同的核心,是貫徹《勞動法》的‘牛鼻子’。”
洛陽強力推動工資集體協商,源于去年該市總工會的一次調研。調研顯示,2006年該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5.6%,地方財政收入增長34%,而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只增長了11.9%。調查中,有36.6%的企業平均工資低于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接受調查的工人中,6年來工資增長兩次以下(含兩次)的占62.6%,沒有增長的占17%。
與此同時,過去10年間,洛陽市勞動爭議案件增長了20倍,連續5年占河南省信訪案件總數的約20%。今年前3個月就已立案800件。該市勞動仲裁辦公室主任翟振東說:“洛陽市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已經占到城市信訪案件數量的60%~70%。”
這份報告觸動了市政府。2007年12月初,洛陽市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力挺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工資集體協商”的成功樣本
“這幾年下來,我們發現,要想讓企業和職工和諧相處,最重要的就是抓好維權。”郭留川在洛陽市欒川縣九揚礦業有限公司當了十年工會主席,經歷了這個企業性質從集體到民營再到國有控股的三次演變。
這個企業主要生產有色金屬“鉬”,2003年前后,受市場價格因素影響,企業效益下滑,職工工資降低、出現拖欠,工人沒了干勁兒。
“工人對工作上不上心,那差距太大了”,郭留川說,那時工人眼看著“鉬精粉”白白隨水流走都不管,機器壞了不報修,碾軋礦石的球磨機里也“掉”進了黃油,產量急劇下滑。“原來每月產出80噸,那時只產30噸”。這令企業主每月損失近千萬元。企業效益上不去,職工工資也提不上來,形成惡性循環。
“工會代表工人和老板協商工資后,企業效益就和工人工資聯在了一起,工人有了積極性,加上市場形勢轉好,企業效益也上去了,職工月均工資從2003年的1000元漲到了現在的3000元。”郭留川呵呵笑著說,“現在我們每個月都協商一次。”
洛陽樣本表明,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國有企業更有制度優勢,可以起到帶頭和示范作用。
企業恐“被捆住”不愿配合
然而,這樣“和諧”的企業并不多見。
早在2000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頒布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規定當出現“本單位利潤增長、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當地政府工資指導線提高、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四種情況之一,都可以提出增資要求。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家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也曾聯合發文要求推動工資集體協商。但是現實中,這些良好制度在很多地方仍停留在紙面上。
首先是企業“怕被捆住”。工資集體協商意味著要把集體合同中關于工資的內容,單拎出來簽訂專項協議,減少模糊性,增強法律剛性,作為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
“怕被捆住”,是企業最大的擔心。一些企業愿意口頭約定工資調整辦法,不愿白紙黑字落在紙面上;一些企業雖然簽訂了工資協商專項協議,卻回避了關鍵的“職工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一項,以保留“機動性”;還有更多的企業,在簽訂了工資協商專項協議后,不愿到勞動部門進行審查登記和備案。
因此,洛陽在選擇民營試點企業時很費了一番周折,一些民營企業雖然做得不錯,但就是不愿當“出頭的椽子”,同意后又反悔。
洛陽建園模具廠工會主席丁紅軍說,在私營企業,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是核心秘密,根本不可能告訴工會。因此工會只能按日常對企業的觀察,揣測其所報的利潤是否真實。另如,在一些實行年薪制的企業,高管的工資遠遠高于普通職工,有的甚至達到10倍以上,提高了平均工資的水準,使平均工資難以真實反映企業普通職工的收入增長情況。
行政執法部門稱“無法可依”
再從政府角度來看,主管部門尤其是行政執法部門缺乏推動工資集體協商的剛性手段。本刊記者了解到,勞動部門在審核工資協商協議時只有幾個杠杠:一是不低于最低工資規定,二是不低于工資指導線,三是符合市場指導價位。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科調研員何惠琳說:“目前企業職工工資屬于公司自主管理,我們只能進行宏觀管理,制定工資指導線等,他們不來備案,我們也沒法查處”。
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勞動監察對不簽訂工資協商協議的企業也無可奈何。在洛陽市政府出臺的《意見》中寫明,“凡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未簽訂或未續簽工資集體合同的企業,工會要主動向用人單位行政發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對不響應基層工會要約行動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但現實中,勞動監察部門卻沒有掌握相應的法律資源。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科科長趙保慶說:“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拒不執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如何處罰的內容,勞動監察大隊無法依法執法。”
工會主動騎上“虎脖子”
工資協商專項協議的簽訂者是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這就把工會推到了前臺。而在洛陽樣本中,工會也是主動騎上“虎脖子”的。
洛陽的職工工資收入狀況調研主要由市總工會組織,市政府出臺《意見》之前也曾與市總工會召開聯系會議,就連市勞動部門也坦承這次行動“是工會牽頭”。然而,作為群團組織的工會,卻沒有任何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向前發展的必要手段。
“我們沒有行政職能,最多只能用‘評選市級以上勞模’來卡那些拒不簽訂工資協商專項協議的企業,但是很多企業根本不在乎這個”,陳守仁很無奈,“所以,我們只能借力”。他所指的借力,必然是借政府之力。
談及工會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一連串舉措,洛陽市總工會副主席張冀昌說,“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最重要的是政府方面要強力推動。在政府公權力的引導協助下,督促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以解決當前‘勞方’與‘資方’之間地位嚴重不對等,前者對后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后者卻對前者擁有絕對的‘生殺權’的問題。其次是解決企業不愿談,職工‘不敢談’、‘不會談’,工會不能談等實際問題,三是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使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發揮作用。”
“既然騎上了‘虎脖子’,就不能讓老虎吃掉,必須把老虎打死”,陳守仁說。在這一點上,洛陽市總工會非常堅定。(楊琳 秦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