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序號
工藝種類
基準排氣量,m3/m2(鍍件鍍層)
排氣量計量位置置
1
鍍鋅
18.6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2
鍍鉻
74.4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3
其他鍍種(鍍銅、鎳等)
37.3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4
陽極氧化
18.6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5
發藍
55.8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排放含氰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半徑范圍的建筑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嚴格50%執行。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采用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
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新建設施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鍍件鍍層面積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對企業排放水污染濃度的測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