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設施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設施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進控制技術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序號
污染物
排放濃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總 鉻(mg/L)
0.5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2
六價鉻(mg/L)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3
總 鎳(mg/L)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4
總 鎘(mg/L)
0.01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5
總 銀(mg/L)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6
總 鉛(mg/L)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7
總 汞(mg/L)
0.005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8
總 銅(mg/L)
0.3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9
總 鋅(mg/L)
1.0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0
總 鐵(mg/L)
2.0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1
總 鋁(mg/L)
2.0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3
懸浮物(mg/L)
30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4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50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5
氨 氮(mg/L)
8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6
總 氮(mg/L)
15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7
總 磷(mg/L)
0.5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8
石油類(mg/L)
2.0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20
總氰化物(以CN-計,mg/L)
0.2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L/m2鍍件鍍層)
多層鍍
250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GB18871的規定。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