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許多讀者來信反映他們的月工資非常低,有的還不如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的錢多,心里很不平衡。最近他們從廣播中知道,國家出臺了一個《最低工資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很想知道這個《規定》是怎么說的,也提了很多問題,下面我們就《規定》精神回答讀者提出的問題。
問:什么時候施行《最低工資規定》?
答: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資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問: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答: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中指的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休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問: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后還會變嗎?
答: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當地的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問:執行最低工資制包括哪些單位?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依照本規定執行。
問:最低工資標準有幾種形式?
答: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問:最低工資標準全國一樣嗎?
答:我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問:最低工資范圍不包括哪些情況?
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問:如有違反《規定》的情況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否則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第十二條,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也可向工會組織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要求監督檢查和處理。